固废法修订草案三审:医疗废物按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管理

来源:南方都市报 2020-04-27 15:05 浏览量:8428

4月26日,据新华社消息,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草案三审稿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修订草案三审稿加强了医疗废物特别是应对重大传染病疫情过程中医疗废物的管理,其中明确医疗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管理。

医疗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管理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草案分别于2019年6月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和12月第十五次会议进行两次审议。在此次修订草案三审稿中则加强了医疗废物特别是应对重大传染病疫情过程中医疗废物的管理。

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司副司长周志强曾表示,做好医疗废物和医疗污水的安全处置,是全面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阻击战的重要环节。

据生态环境部数据,截至2020年4月18日,全国医疗废物处置能力为6100.0吨/天,相比疫情前的4902.8吨/天,增加了1197.2吨/天。自1月20日以来,全国累计处置医疗废物28.0万吨。

有的常委会委员、人大代表、部门、地方和社会公众建议,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对医疗废物作出更具针对性的规定。修订草案三审稿明确医疗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能力建设。

在监管职责方面,修订草案三审稿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的监督管理,防止危害公众健康、污染环境。

医疗卫生机构应依法分类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

修订草案三审稿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依法分类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及时收集、运输和处置医疗废物。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

其中规定,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发生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医疗废物等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等工作,保障所需的车辆、场地、处置设施和防护物资。

修订草案三审稿提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事权划分的原则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产生的医疗废物等危险废物应急处置。

据了解,修订草案三审稿还在统筹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建筑垃圾污染防治和资源化利用、减少和回收利用包装物、强化实验室固体废物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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