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黑龙江省政府办公厅印发《2021 年黑龙江省秸秆综合利用工作实施方案》。本省将进一步健全完善工作推进机制、政策扶持机制,坚持 " 还田利用为主、离田利用为辅、政府引导扶持、农民等主体共担 " 的原则,进一步加大秸秆还田、离田等环节的政策支持力度,力争今年全省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 91% 以上,秸秆还田率达到 66% 以上。
推进秸秆肥料化利用、饲料化利用、能源化利用、基料化利用
秸秆肥料化利用领域。以实施农作物秸秆直接还田为重点,同步推进秸秆堆沤、造肥、过腹转化等间接还田方式,构建科学合理的秸秆还田利用体系,调动农民和合作社等生产主体参与秸秆还田的积极性。
秸秆饲料化利用领域。在肉牛、奶牛、肉羊等草食畜禽重点养殖区域,鼓励开展秸秆揉丝、黄贮、氨化、膨化、微贮、压块、颗粒等饲料化利用。
秸秆能源化利用领域。积极推广生物质锅炉、秸秆固化成型、秸秆发电、秸秆生物气化和热解气化等技术。鼓励县乡集中供热小燃煤锅炉的生物质改造替换,继续引导农户安装户用生物质炉具,推动 " 秸秆代煤 "" 压块代煤 "。
秸秆基料化利用领域。利用生化处理技术,利用秸秆生产水稻育苗基质、草腐菌类食用菌基质、花木基质、草坪基料,带动食用菌产业化发展,促进农业生态平衡。
秸秆原料化利用领域。围绕现有基础好、技术成熟度高、市场需求量大的重点行业,鼓励以秸秆为原料编织,生产非木浆纸、人造板材、包装材料、降解膜、木糖醇、餐具、复合材料等产品,提高秸秆产业化利用水平。
本省将加快秸秆收储运体系建设。支持发展秸秆收储大户,壮大秸秆经纪人队伍,提供秸秆收集储运综合服务。鼓励发展农作物联合收获、打捆压块和储存运输全程机械化。
进一步加大秸秆还田、离田等环节政策支持力度
《方案》明确,各地应根据本地土壤和耕作条件,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科学选择秸秆还田模式。其中:
玉米秸秆翻埋还田作业补贴,翻埋作业深度达到 30 厘米,达到待播状态后,省级每亩补贴 40 元;
玉米秸秆松耙碎混还田作业补贴,碎混作业深度达到 30 厘米,达到待播状态后,省级每亩补贴 40 元;
玉米秸秆联合整地碎混还田作业补贴,达到待播状态后,省级每亩补贴 25 元;
玉米保护性耕作补贴,按照国家和本省 2021 年黑土地保护性耕作有关政策执行;
水稻秸秆翻埋还田作业补贴,翻埋作业深度达到 20±2 厘米,省级每亩补贴 25 元;
水稻秸秆旋耕还田作业补贴,旋耕作业深度达到 15 厘米,省级每亩补贴 25 元;
水稻秸秆原位搅浆还田作业补贴,作业深度达到 12 厘米,可结合实际喷施秸秆腐熟剂,省级每亩补贴 25 元。
《方案》对秸秆还田作业补贴规定如下:秸秆离田利用补贴,对纳入全省各级秸秆综合利用管理台账的各类经营主体和企业,根据其当年实际利用玉米、水稻秸秆量(不含玉米青贮),省级给予每吨 20 元的补贴,单个项目补贴上限不超过 400 万元;秸秆离田后残余物处理补贴,对秸秆残余物、根茬进行处理的,省级每亩补贴 10 元;出现焚烧秸秆、焚烧残余物情况的地块,不得发放补贴。
根据《方案》,本省将推进秸秆等生物质清洁能源替代散煤,对重点地区集中购置安装户用生物质炉具,改造或新建生物质锅炉进行补贴。其中:
对哈尔滨市等地有秸秆固化成型燃料稳定来源,以整村、屯为单位购置安装户用生物质炉具的农户,每户最高补贴资金 1470 元;
对哈尔滨市等地乡村两级为农户集中供热的企业和政府、学校、卫生院等机关事业单位改造或新建生物质锅炉替代燃煤锅炉,并实际燃用秸秆成型燃料或秸秆打捆直燃的,每蒸吨给予 5 万元定额补贴,单个项目锅炉最高补贴额度不超过 50 万元。
出现秸秆焚烧火点的扣拨补助资金
本省将对秸秆综合利用工作实施情况开展考核,实行目标管理。省级制定验收标准和考核办法,开展重点考核和总体评价,对不能保质保量完成目标任务的,进行通报批评,秸秆综合利用率、还田率未完成既定任务目标和出现秸秆焚烧火点的要扣拨补助资金。秸秆综合利用率和还田利用率比既定目标每低 1 个百分点,以县(市、区)为单位扣缴年度秸秆综合利用资金 100 万元。经生态环境部门核定每出现 1 个秸秆焚烧火点,以县(市、区)为单位扣缴年度秸秆综合利用资金 100 万元;每出现 1 个秸秆残余物焚烧火点,以县(市、区)为单位扣缴年度秸秆综合利用资金 50 万元。性质严重的,要进行约谈和严肃问责。
此外,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闲置浪费补贴资金等违规违纪行为,本省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处罚,追责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