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基金制度 打破土壤修复瓶颈

作者: 徐卫星 来源:中国环境报 2016-12-09 09:53 浏览量:3212

如今,在大气、水、土壤三领域中,独缺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土壤污染防治法》目前已形成草案征求意见稿,经环资委25次全体会议,现正式对外征求意见。在近日举办的第五届中国环境修复发展战略论坛上,全国人大常委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法案室付莎就如何理解立法相关内容做了介绍。

付莎表示,征求意见稿主要就土壤污染防治基本制度、预防保护、管控和修复、经济措施、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等重要内容做出规定。其中,“在管控和修复中分为两章,根据不同管理方式和特点,分设为农用地和建设用地。而经济措施这一章也是立法中比较有特色的章节。”

不重复规定,主要做补充规定

“几乎所有的物质都会通过某种途径进入土壤,理论上说,土壤污染防治应该是废水、废气、废物诸多污染源控制,但是鉴于现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中已有明确规定,因此征求意见稿对这方面主要做补充性和衔接性的协议。”付莎认为,《土壤污染防治法》不应该做重复规定,但是对一些衔接性的规定应该制定相关标准,比如环评中加入土壤污染防治内容等。

“目前,土壤有害物质没有专门法律对此进行规定。因此我们在《土壤污染防治法》当中专门规定这么一个制度,也作为立法中重要的内容,希望从源头上管控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土壤。”付莎介绍,作为补充性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中规定了土壤有害物质及优先控制名录。在优先控制名录中,规定重点监管行业和企业,制定如年度汇报、定期监测等措施;另一方面,通过控制农业投入品、包装物,开展农业技术指导,鼓励土壤改良措施,预防农业生产造成的土壤污染。

付莎表示,征求意见稿体现了预防为主、保护优先的原则,规定未污染土壤优先保护,优先保护林地、园地、生态用地等。

划分农用地、建设用地

“对于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不同,征求意见稿划分了两章内容。这也是我们在征求意见过程当中吸收的结构性主要意见。也是根据‘土十条’中农业用地和建设用地不同管理制度的政策要求。”付莎表示。

对于农用地,征求意见稿按照污染程度和相关技术标准的规范,对优先保护、安全利用和严格管控的地块分别采取不同措施。对于建设用地,设计了土壤风险管控和修复对照名录制度。“在名录中,需要风险管控的地块,规定了政府应当采取的措施。针对需要修复的土地,意见稿中规定了实施程序和污染防治要求。”她表示,建设用地修复在目前实践中已比较成熟,但仍希望通过立法能够有法可依,对修复流程加以规范。

专设经济措施,建立基金制度

修复资金的来源问题一直是制约行业发展的瓶颈问题。付莎表示,本次征求意见稿的一大亮点是专门设置了经济措施章节,也是回应了业界的期待。

“我们立足通过多种渠道、多种方式解决土壤污染资金筹集问题,首先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加强财政投入。另外,我们建立了土壤污染防治基金,规定了基金来源与使用。”付莎强调,这两个制度是相对的,因此针对比如政府组织的调查,包括制订标准、科研等常规性工作,希望能够通过财政资金的渠道解决。对于历史遗留的问题,没有办法找到污染责任人的土壤污染场地和地块,可以通过基金的方式解决。

“基金的资金有专门的管理流程,除法案当中对主要使用范围有专门规定外,还将授权有关部门进一步细化管理制度。”

付莎透露,为了鼓励社会力量以市场运作的方式参与土壤污染防治,法案将在财政税收、价格、金融等措施上给予支持,同时鼓励有关企业办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但没有做硬性要求。

排行

一月 一周
关注中循协官方微信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