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2018年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计划》印发

2018-05-04 14:11 浏览量:4821

为贯彻落实《南通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通政发〔2017〕20号),打好土壤污染防治攻坚战,不断改善全市土壤环境质量,制定本工作计划。

一、工作目标

全面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摸清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启动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工作,完成已搬迁关闭化工遗留地块调查。加强土壤环境风险管控,完成26处用地土壤环境调查。有序推进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组织实施2个污染地块修复工程。全年消减历史危废库存4万吨,新增危废集中处置能力12万吨,危废集中处置能力基本满足“十三五”处置需求。保持土壤环境质量总体稳定,有效保障全市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确保不发生土壤环境风险事件。

二、主要任务

(一)全面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

1.完成《南通市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实施方案》编制。依据环保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国家卫计委《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总体方案》(环土壤〔2016〕188号)、《江苏省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实施方案》(苏政发〔2017〕378号)以及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系列技术规定等文件,编制《南通市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实施方案》,提出工作目标与具体任务,明确进度安排,制定风险管控、质量控制、组织与保障等各项工作措施。〔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财政局、国土局、农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

2.继续组织开展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进一步调整优化点位布设,以耕地为重点,查明农用地土壤污染面积、分布和污染程度及环境风险;开展土壤与农产品协同调查,初步查明土壤污染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农委,协同单位:市财政局、国土局)

3.全面启动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进一步核实、增补化工、医药、电镀、印染等土壤污染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对象,6月底前,完成所有企业用地基础信息采集、风险筛查及专家审核纠偏,确定初步采样调查地块清单;11月底前,开展初步采样调查相关工作,优先完成已关闭搬迁化工企业用地初步采样调查;12月底前,完成已关闭搬迁化工企业用地初步采样调查数据分析评价、汇总、总结等工作。(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协同单位:市财政局、国土局、规划局、安监局等)

4.强化详查工作保障。建立土壤详查工作调度与通报机制,定期进行调度通报。充分发挥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协调小组作用,加强详查工作重大事项会商会办。市、县各级财政做好详查经费保障。联合江苏省地质调查研究院等采样及检测专业机构共同做好详查样品采集、制备、流转、分析测试等全过程质量控制,保障样品制备中心和流转中心正常运行。(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财政局、国土局、农委)

(二)做好土壤环境质量例行监测

5.组织开展土壤例行监测。按照年度例行监测工作计划,配合省环保厅做好土壤环境质量国控监测点位土壤样品采集、流转、分析测试工作。开展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周边土壤和地下水监测,监测数据及时上传省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6.开展农用地土壤重金属污染监测。以主要农产品产地为重点,在省农委统一部署下,完成各省级监控点农产品、土壤采样和检测分析工作。(牵头单位:市农委)

(三)开展土壤污染风险防控

7.动态更新疑似污染地块清单,落实建设用地调查评估制度。按照《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环保部令第42号)、《关于建立疑似污染地块名单的通知》(通环办〔2017〕55号)等相关文件要求,各县(市、区)环保局会同本级工业和信息化、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交通运输、商务等部门,持续排查本地疑似污染地块分布情况,在环保部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中动态更新地块清单,并书面通知清单中各地块土地使用权人及时按规范完成场地环境初步调查。(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协同单位:市经信委、国土局、规划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局、港口局)

8.深入开展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环境隐患排查。各级环保部门督促辖区土壤污染重点行业企业(详见附件6)加快与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管委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责任书(参考样式详见附件7),落实企业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主体责任,按时限要求完成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根据排查情况制订整改方案并及时完成整改。修订完善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补充土壤污染防治相关内容。对于列入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的企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于11月底前对企业执行责任书情况完成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9.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全面实行空间准入、总量准入、行业准入、民意准入、污防准入“五位一体”的环境准入制度,强化建设项目全过程监管。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增加对土壤和地下水环境影响的评价内容,并提出防范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的具体措施;需要建设的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局、环保局)

10.做好关闭搬迁工业企业遗留地块管理。在土壤污染状况详查重点行业企业用地筛选的基础上,结合“263”减化、“三河三行业”整治、城镇人口密集区危化品企业搬迁等工作,持续排查重点行业企业遗留地块,实施闲置地块清理和封闭管理,防止无关人员出入。(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协同单位:市经信委、安监局)

11.加强污染地块风险管控。经调查确认的污染地块,两年内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编制应急预案;发现污染扩散或产生不良影响的,环保部门督促土地使用权人等有关责任主体及时采取有效污染物隔离、阻断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防止污染扩散。(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协同单位:市国土局)

12.实施建设用地准入管理。按照《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加强建设用地再开发利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进入用地程序。污染地块未经治理修复严禁流转或者租赁供地,不予批准选址涉及该地块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报告表,禁止开工建设与治理修复无关的任何项目。(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国土局,协同单位:市规划局、行政审批局)

(四)加强污染源监管

13.严控工业企业污染。加强日常环境监管和执法检查。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各地要根据工业企业分布、污染排放情况,动态更新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并向社会公布。已列入各地2017年度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的企业,10月份前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环境检测机构,对其用地完成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监测,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并向所在地县(市、区)环保部门备案。企业用地土壤环境质量下降时,企业主等相关责任方应及时采取应对措施,进行风险管控。6月份前,市环保局完成制订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14.防范企业拆除活动污染土壤。各类企业,特别是重点行业企业,开展涉及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管道、污染治理设施等拆除活动的,环保部门督促企业严格按照《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技术规定(试行)》(环保部2017年第78号公告),制定相关清理及拆除方案,明确残留废液、废渣、污水处理站遗留废水及污泥等的处置方案或去向,报所在地县(市、区)环保、经信等部门备案后,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安全处理处置,防范拆除活动污染土壤及周边环境。所在地县(市、区)环保、经信、安监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拟搬迁、关闭或正在搬迁的工业企业进行全过程的监管和指导,发现未依照规定处置的,应当责令其立即整改。(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安监局,协同单位:市经信委)

15.控制农业污染。加强农药包装废弃物和废弃农膜回收处理利用。在如东县、通州区选择部分乡镇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试点工作,探索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和废弃农膜回收和集中处置体系,鼓励企业参与回收。通过与财政支农专项扶持、农药经营许可等挂钩,落实农药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回收责任。开展农药、化肥零增长行动,鼓励增施有机肥,减少化肥使用量。严禁将城镇生活垃圾、污泥、工业废物直接用作肥料。推广使用高效低毒农药和生物农药,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和统防统治。(牵头单位:市农委,协同单位:市发改委、经信委、环保局、财政局、工商局、供销合作总社)

(五)有序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

16.制定治理与修复规划。各地环保、国土、农业部门加强协作,按照省环保厅规划编制要点,回顾总结各地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进展,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规划目标、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排定重点工程项目,为今后一段时期辖区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主要工作明确目标和任务。6月底前,各地完成规划编制并组织实施。(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协同单位:市国土局、农委)

17.制定治理修复工作年度计划。结合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日常环境监管等情况,以拟开发建设为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项目以及高风险污染地块治理为重点,结合城乡建设发展需要,各地要科学排定治理修复项目计划表,加强推进力度,持续开展“净土行动”。(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协同单位:市国土局、规划局、城乡建设局)

18.强化治理修复活动环境管理。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损害、谁赔偿”原则来确定治理修复责任主体。修复工程须依法开展修复工程环评。污染地块治理修复工程施工期间,责任主体要设立公告牌,公开工程基本情况、环境影响及其防范措施,落实人员防护措施,委托专业机构做好环境监理。各地环保部门对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严防二次污染,并监督责任主体在修复工程完工后进行治理与修复效果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19.加快推进市区工业企业退役场地污染治理。充分发挥市级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协调小组和市区经营性用地出让联席会议作用,落实市区土壤修复利用联席会议机制,在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详查基础上,结合市区规划调整和土地供应计划,加大土壤环境质量调查范围,查明污染地块分布,加快推进主城区工业企业关闭搬迁遗留场地污染调查评估与治理修复工作,将重点工程项目列入市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和年度城建计划予以推进,充分保障市区建设用地人居环境安全。(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国土局,协同单位:市财政局、经信委、规划局、城乡建设局)

(六)做好重金属污染防治

20.推进涉重企业升级改造。开展涉重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推进先进生产和治污技术的运用,实现节能减排、减污增效。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严格执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标准并落实相关总量控制指标。强化废水、废气治理和固体废物管理,加快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依法取缔不符合产业政策、布局规划,审批手续不全,使用淘汰工艺及设备,污染物排放不达标且治理无望的“散乱污”企业。(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协同单位:市经信委、国土局、规划局)

21.开展重金属重点防控区专项整治。编制《南通市重金属重点防控区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在海安县经济开发区金属表面处理中心搬迁安置区、如皋经济开发区金属表面处理产业园、如东经济开发区表面处理中心、海门市临江新区、启东市经济开发区电镀中心、通州区张芝山镇、南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涉重企业生产片区、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竹行、小海、农场钢丝绳片区)7个重金属重点防控区开展专项整治,提高涉重园区规范化管理水平,进一步加强涉重企业日常管理,持续削减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七)严格固体废物环境监管

22.持续提升危废处置能力。加快全市12个在建危废项目的推进,重点推进危废集中处置、电极箔废酸、钢丝绳废酸污泥、飞灰填埋场等瓶颈项目。各地要加快本地区危废处置项目的推进,对项目推进中存在问题,要积极帮助协调解决,早建成,早投运。加快危废综合利用空白项目规划,加快本地区缺少的表面处理废物、有机废溶剂等综合利用项目建设。做好现有危废焚烧处置设施的产能提升。督促企业加强内部管理,改进焚烧工艺,充分发挥已建设施的能力,把现有产能吃干榨尽。(牵头单位:市环保局、经信委)

23.强化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加大对危险废物的全过程监管,从企业产废、暂存、运输、处置利用全过程实施无缝监管,定期开展危险废物专项检查行动,加大对危险废物产生、处置企业的环境监管。对危险废物产生、处置单位的环境违法行为,环保部门依法开展行政处罚。开展环保、公安司法联动,有效开展行刑衔接,严厉查处涉及危废的污染环境案件。做好危废管理的企业服务和培训。每年组织危废产生单位培训不少于1次,危废经营单位培训不少于2次。(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公安局,协同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24.做好危废库存消减行动。2018年全市消减危废库存4万吨。将危废产生、处置、消减纳入清洁生产重要审核内容,减少危废产生量,规范危废处置。结合落后产能淘汰工作,依法关、停、并、转产废量大的污染企业,结合化工“四个一批”“三河三行业”整治等专项行动,重点淘汰落后的化工、钢丝绳、印染、电镀、电极箔等行业的重污染企业。严格控制南通以外的危废进入南通地区焚烧、填埋,压降南通市外危废进入本地区资源化综合利用的数量。(牵头单位:市环保局、经信委)

(八)开展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先行区建设

25.启东市启动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先行区建设。稳步推进农用地和建设用地风险管控与治理修复,从源头防控、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能力建设等方面探索具有启东特色的可复制、可推广的土壤污染防治模式,逐步减少污染土壤数量,不断提升区域土壤环境质量,有效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6月底前,启东市人民政府参照环保部、财政部《关于加强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先行区建设的指导意见》(环土壤〔2017〕165号)有关要求,组织编制先行区建设方案,报南通市人民政府备案,并开展先行区建设。支持其他县(市、区)开展先行区建设。(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国土局、农委)

(九)积极应对土壤环境突发事件

26.加强土壤应急事件处置应对能力。各级环保部门依据环境监测信息及时开展分析研判,对可疑区域加密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检测,准确掌握环境质量状况,收集关注舆情信息,科学应对。加强突发性固体废物倾倒事件预防,妥善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开展土壤污染应急体系建设研究,将土壤污染应急纳入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十)加强机制和能力建设

27.加强学习培训与合作交流。自2016年国务院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来,国家层面相关文件政策、标准规范密集出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风险管控、治理修复等重点、难点工作全面展开。各地、各部门要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学习培训活动,加快消化吸收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管理和技术要求,不断提升土壤环境管理能力和专业技术水平。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积极拓展合作交流,充分学习借鉴国内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起步早、成效好地区的先行先试经验,助推本地区土壤环境管理工作。(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国土局、农委)

28.开展《南通市污染地块修复管理办法》立法调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江苏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立法制定情况,总结我市已开展的污染地块修复工作经验,借鉴国内兄弟城市管理模式与措施,开展《南通市污染地块修复管理办法》立法调研,力争办法尽早出台。(牵头单位:市政府法制办、环保局)

29.进一步加强土壤环境监测能力建设。结合国家、省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建设,统一规划、整合优化、动态调整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布设,实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所有县(市、区)全覆盖。按照国家相关标准配备土壤环境质量监测所需仪器设备和人员,建立健全监测人员培训制度,定期派员参加土壤环境监测培训。(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30.进一步提升土壤环境联动监管能力。依据《江苏省污染地块环境管理联动方案(试行)》(苏环办〔2017〕391号)编制我市实施细则,在我市经营性用地出让部门会审机制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属地政府、各相关部门责任,切实形成污染地块土壤环境多部门联动监管合力。(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协同单位:市经信委、国土局、规划局、行政审批局)

31.启动南通市土壤样品库建设。开展样品库建设调研,确定样品库功能定位和建设目标,组织编制建设方案,力争尽早开工建设。(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农委)

32.建立南通市土壤环境管理专家库。征集、筛选掌握土壤、重金属、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危险化学品、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污染防治和环境管理方面领域的相关政策法规、熟悉国内外最新相关领域理论和技术动态、具有丰富实践工作经验的专家,建立南通土壤环境管理专家库,充分借助行业专家的技术力量,进一步提升全市土壤环境保护及污染防治的技术水平。(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33.完善土壤污染防治项目库建设。根据《江苏省环保项目储备库管理办法(试行)》(苏环办〔2016〕308号)要求,建立土壤污染防治动态项目储备库,实施项目分类管理。组织符合中央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和省级环保引导资金(土壤污染防治类)支持范围的项目申报入库,建立土壤污染防治动态项目,定期更新项目信息。建立土壤污染防治动态项目储备库定期督查机制,督促项目实施主体规范、有序开展项目建设,确保财政资金发挥应有的效益。(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财政局)

三、工程项目安排

以国家、省部署的土壤污染防治专项工作为重点,统筹结合全市城乡建设发展需要,全面防控土壤环境风险,2018年全市排定土壤污染防治工程项目52个,其中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重点项目8个,工业污染场地调查评估与治理修复工程项目28个,农用地土壤污染治理修复工程项目1个,危废处置设施建设项目11个。2017年度工作计划未完成的任务,列入2018年滚动实施,共计4项。具体项目内容详见附件1~5。

四、保障措施

(一)落实工作责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作为贯彻实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主体,对本行政区域内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负责,加快建立完善本地土壤污染防治协调小组。市、县两级人民政府相关关部门须依法履行土壤污染防治相关职责,进一步优化机构设置,完善人员配备,强化部门联动,组织推动各项土壤污染防治措施落实,开展信息共享、联合执法等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确保本计划各项工作任务落实到位。

(二)加大土壤环境执法力度

将土壤污染防治作为环境执法的重要内容,加强土壤环境日常监管,严厉打击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违法违规存放危险化学品、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行为。开展重点行业企业土壤污染防治专项环保执法,对严重污染土壤环境、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进行挂牌督办。改善环保执法条件,配备必要的土壤污染快速检测等执法装备,提高环境执法效率。

(三)引导公众参与

各县(市、区)要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宣传报道,详细解读土壤污染防治措施内容,引导全社会积极参与土壤污染防治行动,倡导文明、节约、绿色的消费方式和生活习惯,引导企业自觉履行环保社会责任。研究完善土壤环境信息公开措施,拓展公众参与形式,保障公众的参与权和监督权。

(四)加大财政资金投入保障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加大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支持力度,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相应经费重点支持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污染地块调查评估、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土壤环境监管执法能力建设项目等。涉农资金更多用于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地区。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推动受污染耕地和以政府为责任主体的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

(五)加强评估考核

市政府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签订污染防治攻坚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土壤污染防治目标任务,对重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年度评估和考核。对年度评估结果较差或未通过考核的,要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整改不到位的,或土壤环境问题突出、区域土壤环境质量明显下降、防治工作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地区,要约谈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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