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东城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已经2017年4月17日东城区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
2017年5月15日
东城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精神,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京政发〔2016〕63号)的要求,掌握东城区土壤环境状况,加强土壤污染防治,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保障土壤环境安全,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系列部署要求,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牢牢把握首都城市战略定位,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为统领,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保障人居环境和饮用水水质安全,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的原则,对重点行业和污染物实施分类别、分用途、分阶段治理,形成政府主导、企业担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土壤污染防治体系,促进土壤资源永续利用,为建设现代国际城市中心城区提供重要保障。
(二)防治目标
到2020年,东城区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再开发利用的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到2030年,东城区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全面管控;再开发利用的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东城国土分局、东城规划分局、区环保局、区园林绿化局、区产业投资促进局牵头,区住房城市建设委、区城管委、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科委、区安全监管局协办)
二、防治任务
(一)开展土壤环境调查与监测
1.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详查。配合北京市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2020年底前,配合完成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调查与评估,掌握污染地块分布及环境风险情况。(区环保局、东城国土分局牵头,区园林绿化局、区卫生计生委、东城食品药品监管局、区财政局协办)
2.健全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按照北京市统一安排,配合建设国家及市级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2017年底前,配合北京市完成土壤环境质量国控监测点位设置,基本形成土壤环境监测能力。2018年底前,配合北京市设置市控监测点位。规划和国土、园林绿化等部门根据市级部门的要求,建立健全专业土壤监测网络,组织开展相关行业用地土壤环境监测。东城区以水源保护区为重点,研究区控监测点位设置方案,研究增加特征污染物监测项目,提高监测频次。(区环保局、东城国土分局牵头,区园林绿化局、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协办)
3. 配合北京市建立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2018年底前,配合建立全市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依托信息化管理平台,推进东城区土壤环境基础信息和监测数据在相关部门内联通共享,充分发挥土壤环境大数据在污染防治、土地利用、水资源保护中的作用。(区环保局、东城国土分局、东城规划分局、区城管委牵头,区园林绿化局、区产业投资促进局、区财政局、区住房城市建设委、区发展改革委、区卫生计生委协办)
4.公布土壤环境状况信息。按照北京市统一要求,根据土壤环境调查和监测结果,公布土壤环境状况信息。(区环保局牵头,东城国土分局、东城规划分局、区园林绿化局、区城管委协办)
(二)加强土壤污染源头管控
5.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新建、扩建排放多环芳烃、石油烃等有机污染物或镉、汞、砷、铅、铬等重金属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要进行土壤环境本底调查和监测,增加对土壤环境影响的评价内容,并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体措施;需要建设的土壤污染防治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区环保局牵头,区住房城市建设委、区发展改革委、区商务委、东城工商分局、区产业投资促进局协办)
6.强化空间布局管控。加强建设项目布局的论证和审批管理,严禁在居民区、学校、医疗养老机构和区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等周边新建化工、制药等存在土壤环境污染风险的工业企业。结合非首都功能疏解,有序搬迁或依法关闭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的存量企业。引导工业企业向工业园区集聚。严禁新建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危险废物处置、废旧资源再生利用等设施和场所。(东城国土分局、东城规划分局、区发展改革委、区产业投资促进局、区城管委牵头,区环保局协办)
7.严格保护饮用水水源地土壤环境安全。配合北京市建立饮用水水源地土壤环境监测预警机制。按照北京市区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土壤环境监测方案组织实施,配合开展饮用水水源地土壤环境状况及变化趋势评估。监测发现土壤环境受到污染,可能影响饮用水质量时,由区城管委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组织开展风险评估,并依据评估结果立即采取防控措施,确保饮用水安全。(区环保局、区城管委牵头,区财政局、区卫生计生委协办)
8.加强未利用地环境管理。组织开展未利用地调查,摸清东城区未利用地面积、分布及土壤环境质量状况。严格控制未利用地开发利用。未利用地确需开发的,相关部门应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调查与评估,不符合相应标准的,不得开发利用;可以开发利用的,应采取防治措施。加强对未利用地的巡查和保护,防止造成土壤污染。(东城国土分局、东城规划分局牵头,区环保局、区园林绿化局、区城管委协办)
9. 严控工业企业污染。列入北京市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中的企业,应制定用地土壤环境监测方案,设置监测点位,并按照北京市的要求开展土壤环境状况监测,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同时公开其产生的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排放总量、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情况。区环保部门每两年对重点监管企业周边开展至少1次土壤环境监测,监测结果及时报送市环保局,作为环境执法和风险预警的重要依据。(区产业投资促进局、区环保局牵头,东城国土分局、区安全监管局协办)
10.减少生活垃圾污染。辖区内生活垃圾全部由环卫部门清运,全面实施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置。(区城管委牵头,区环卫中心协办)
11. 加强危险废物环境风险防控。对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及处置行为实施全过程监管,严格规范危险废物的转运及短期贮存行为。(区环保局牵头,区产业投资促进局、区教委、区城管委、区卫生计生委、区安全监管局协办)
12.深化重金属污染防治。严格限制新建、扩建涉重金属项目。落实《北京市工业污染行业、生产工艺调整退出及设备淘汰目录》。列入北京市重点监管的重金属排放企业名单的企业每两年开展1次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并强化重金属污染全过程控制。(区产业投资促进局牵头,区环保局、区发展改革委协办)
13.稳妥处置突发环境污染事件。防控突发环境事件造成土壤污染,督促事件责任方及时处置残留物及已污染土壤。事件责任方不能及时有效采取处置措施的,由区政府组织代行处置,并向事件责任方追缴处置费用。(区环保局、区应急办牵头,区安全监管局协办)
(三)强化建设用地环境风险管控
14.严格用地准入标准。土地开发利用应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时,应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东城国土分局、东城规划分局牵头,区环保局协办)
15.建立关停企业污染地块筛查工作机制。按照北京市统一安排,自2017年起,对关停企业原址用地,环保部门应根据其停产前原材料使用及污染物排放等情况,组织开展污染筛查,建立疑似污染地块档案,作为地块环境风险管控的重要依据。(区环保局、区产业投资促进局牵头,东城国土分局协办)
16.落实建设用地调查评估制度。自2017年起,对工业企业用地和加油站、汽车修理等服务业用地,拟收回土地使用权或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公园、城市绿地和游乐场等建设用地的,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明确污染物、污染范围和程度;已收回土地使用权的,由土地收储部门负责开展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结果报区环保、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东城国土分局、区环保局牵头,区产业投资促进局、区商务委、区住房城市建设委协办)
17.实施污染地块清单管理。按照北京市统一安排,根据疑似污染地块筛查及地块调查评估结果,配合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区环保局、东城国土分局、东城规划分局牵头,区住房城市建设委协办)
18.强化污染地块风险管控。不符合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污染地块,可优先实施绿化并封闭管理,严格限制开发利用。确需开发利用的,须经治理修复后方可开工建设。暂不开发利用或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由区政府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开展必要的环境监测;发现污染扩散的,土地使用权人或管理人要及时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东城国土分局、东城规划分局牵头,区环保局、区住房城市建设委协办)
19.落实监管责任。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结合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审批管理,严格土地征收、收回、收购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管。环保部门加强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和污染地块治理活动的监管。建立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环保、住建委等部门间的信息沟通机制,实现联动监管。(东城国土分局、东城规划分局、区环保局牵头,区住房城市建设委协办)
(四)有序推进土壤污染治理修复
20.严格落实北京市土壤污染治理修复规划。确实存在土壤污染且需开发利用的地块,严格按照北京市制定的土壤污染治理修复规划内容开展实施。(东城国土分局、区环保局牵头,区住房城市建设委协办)
21.明确土壤污染治理修复责任主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承担治理修复主体责任。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区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区环保局、东城国土分局牵头,区住房城市建设委协办)
22.防止土壤污染治理修复二次污染。土壤污染治理修复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应按规定进行处理处置,并达到国家和北京市环保要求,防止对地块及周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治理修复工程施工期间,责任单位应设立公告牌,公开工程基本情况、环境影响及其防范措施;区环保部门对环保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治理修复工程原则上在原址进行,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污染土壤挖掘、堆存等造成二次污染;需转运污染土壤的,有关责任单位应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向所在地和接收地的区环保部门报告。修复后的土壤,可以综合利用的,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区环保局牵头,东城国土分局、区住房城市建设委、区城管委协办)
23.确保土壤污染治理修复效果。治理修复工程完工后,责任单位应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修复效果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环保部门组织开展治理修复效果抽查,未达到修复目标要求的,责任单位应继续开展修复工作。市环保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对我区进行督导检查,并对土壤污染治理修复成效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落实土壤污染治理修复终身责任制,并按照国家有关责任追究办法实施责任追究。(区环保局牵头,东城国土分局、区住房城市建设委协办)
三、保障措施
(一)健全监管体系
24.健全监管机构。区环保部门应设置专业科室负责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并充实土壤环境监管人员。自2017年起,将土壤污染监管工作纳入网格化城市管理平台,将土壤污染监管职责落实到街道和社区,并明确监管责任人。(区编办、区网格化服务管理中心牵头,区环保局协办)
25.严格监管执法。加强对排污企业的监管,落实双随机抽查制度,采取日常监管和专项检查相结合等方式,切实加强土壤环境监管。严厉打击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违法违规贮存或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行为。对严重污染土壤环境、群众反映强烈的企业进行挂牌督办。(区环保局牵头,区产业投资促进局、东城公安分局、东城国土分局、东城规划分局、区住房城市建设委、区园林绿化局、区安全监管局协办)
(二)加强能力建设
26.提高土壤环境监测能力。按照北京市要求,增加土壤环境监测人员编制和监测仪器设备。加强土壤环境监测技术人员培训。(区环保局、区编办牵头,东城国土分局、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协办)
27.提升土壤环境执法能力。按照北京市的统一安排,配备相应的执法装备。加强对环境执法人员的土壤污染防治专业技术培训。(区环保局牵头,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协办)
28.增强土壤环境污染应急能力。将突发土壤环境污染应急纳入辖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体系。依托社会力量,建立专业应急处置队伍,加强应急能力建设。(区环保局、区应急办牵头,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协办)
(三)强化科技支撑
29.积极响应技术示范推广。按照北京市的统一安排,积极参与土壤污染调查监测、风险管控等关键技术的示范推广。(区科委、区环保局牵头,区发展改革委、东城国土分局、区产业投资促进局协办)
30.推动土壤治理修复产业发展。按照北京市要求,逐步放开服务性监测市场,鼓励社会机构参与土壤环境监测评估等活动。(区环保局牵头,区发展改革委、区城管委、区科委协办)
(四)引导多元投入
31.加大财政投入。区财政根据北京市及区政府的统一安排,统筹用好现有各项相关资金,切实加大对土壤污染防治的投入,重点支持土壤环境质量调查评估、监测网络和信息平台建设、落后产能和工艺淘汰退出及风险管控等。(区财政局、区信息办、区发展改革委牵头,区环保局、东城国土分局、区产业投资促进局、区城管委协办)
32.发挥市场作用。加大政府购买土壤环境监测与评估服务力度,积极推动以政府为责任主体的污染地块治理修复。(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牵头,区环保局协办)
(五)加强社会监督
33.开展宣传教育。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普及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知识,正确解读法律法规政策,切实增强公众保护土壤环境的意识。(区委宣传部、区环保局、东城国土分局牵头,区园林绿化局、区教委、区新闻中心、区科协协办)
34.引导公众参与。鼓励公众通过12369环保举报热线、信函、电子邮件等途径,对乱排废水、废气,乱倒废渣、污泥等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区环保部门可根据需要聘请社会监督员,协助监督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对土壤污染引发的社会热点问题,及时开展调查评估,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区环保局牵头,区财政局、东城国土分局协办)
35.推动公益诉讼。支持依法对污染土壤等环境违法行为提起公益诉讼,各有关部门及时向区检察院、法院通报相关土壤违法信息,及时提供提起公益诉讼的必要材料,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相关案件办理工作和检察机关监督工作。(区检察院牵头,区法院、区环保局、东城国土分局、东城规划分局、区园林绿化局、区住房城市建设委、区城管委协办)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东城区土壤污染防治领导小组,负责监督实施土壤污染防治政策措施,协调解决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适当增加相关部门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区环保局牵头,东城国土分局、东城规划分局、区编办等协办)
(二)强化责任落实
区环保局负责统筹协调辖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东城规划分局、东城国土分局、区园林绿化局、区产业投资促进局、区住房城市建设委、区城管委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完善政策措施,加强行业监督管理,切实做好相关领域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各部门要加强协调联动,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辖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区环保局于每年12月底前将辖区本年度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进展情况报送市环保局。(区环保局、东城国土分局、东城规划分局牵头,区园林绿化局、区产业投资促进局、区住房城市建设委、区城管委、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科委、区安全监管局协办)
土地使用权人或管理人守土有责,发现违法排污行为和土壤污染现象,应及时采取措施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环保部门报告。排污企业要加强土壤污染防治,造成土壤污染的,应承担损害赔偿、治理修复等责任。按照北京市的统一安排,土壤污染评估、修复、监理、检测企业逐步纳入社会信用体系,依法依规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修复工作。(东城国土分局、区环保局、区产业投资促进局、区国资委、东城工商分局牵头)
(三)严格考核问责
实行目标责任制,区政府与重点企业签订目标责任书,按年度进行任务分解,抓好落实。(区环保局、东城国土分局、东城规划分局、区政府督查室、区绩效办牵头,区园林绿化局、区产业投资促进局协办)
建立考评机制,将土壤污染防治重点任务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内容,分年度对各有关部门重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评估,2020年对本工作方案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和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区国资委将区属国有企业落实本工作方案情况,纳入对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内容。(区政府督查室、区环保局、区国资委、区绩效办牵头,区委组织部、区审计局、东城国土分局、东城规划分局、区产业投资促进局、区城管委、区财政局协办)
对土壤环境问题突出、区域土壤环境质量明显下降、防治工作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街道,约谈主要负责人。对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予以诫勉、组织调整或处理、党纪政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区监委、区环保局牵头)